起 诉 书
被告人韩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29196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故城县**镇**村,现住户籍地。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2019年7月26日被故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3月25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故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7月20日,被告人韩某某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郑口镇广交路由西向东行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用呼气式酒精含量探测器对其进行检测,结果为112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故城县中医院进行血样采集,韩某某的血液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结果为133.46mg/100ml,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到案经过等;
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员:魏 亮
助理检察员:王 琳
2020年4月2日
附:1.被告人韩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户籍地。
2.公安侦查卷壹册,检察起诉卷壹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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