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14时左右,被告人韩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拖拉机在深州市顺达大街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顺兴大街与恒诚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5.9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及辩解3.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张少华
检察官助理:王紫微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深州市**镇**村**号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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