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藁检一部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21983********,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村人,住本村。2020年5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藁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1日15时31分,被告人韩某某驾驶冀A*****小型轿车行驶至金五路与西凝仁村西500米处被执勤交警查获,经藁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韩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08.9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文书、户籍证明信、查获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3.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云亮

2020年7月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韩某某现被藁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