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阜检公诉刑诉〔2020〕8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9021976********,汉族,小学文化,系河北省沧州市泊头市**乡**村人,2019年9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阜城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阜城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本院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韩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韩某某驾驶冀J7****号白色东风越野车行驶至阜城县**小区附近被执勤民警查获,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韩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64.8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抽血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当事人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2、被告人韩某某的户籍证明;
3、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
4、视听资料;
5、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楠楠
高 超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二册;
3、光盘一张;
4、具结书附卷移送;
5、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