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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阜检公诉刑诉〔2020〕8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29021976********,汉族,小学文化河北省沧州市泊头市****,2019年9月23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阜城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年9月26日被阜城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本院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韩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韩某某驾驶冀J7****号白色东风越野车行驶至阜城县**小区附近被执勤民警查获,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韩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64.8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抽血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当事人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2、被告人韩某某的户籍证明;

3、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

4、视听资料;

5、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楠楠

高  超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二册;

3、光盘一张;

4、具结书附卷移送;

5、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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