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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一部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62年10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8196210xxxxxx,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住某某村xxx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隆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2日取保候审。隆化县人民检察院于同年8月18日,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14时09分被告人韩某某酒后驾驶冀H8M98“大运”牌三轮摩托车,沿隆化县某某村道路由西向东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62mg/100ml。并提取血液,送检至隆化县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214.75mg/100ml,属于醉酒,其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4、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危害了交通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朝旺

检察官助理:白晓东

(院印)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户籍所在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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