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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高检公诉刑诉〔2019〕327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81978********,汉族,农民,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镇**住本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高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8日被高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5日21时14分许,被告人韩某某驾驶冀FJ****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保沧旧线-西演村肃宁路口北200米处时,被执勤的民警查获,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检测鉴定为124mg/100ml,后经对韩某某进行血液酒精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46.5mg/100ml,其行为属于醉酒驾驶。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检验、鉴定意见;3、被告人供述;4、证人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帆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820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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