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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733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68********,汉族,中专文化,农民,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兰考县**镇**东区**号,住兰考县城关镇焦桐路。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4月3日被兰考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6月4日被兰考县公安局拘留,于2020年6月19日被兰考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7月1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经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6日被兰考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0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下半年,被告人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到兰考县体育馆篮球场北边,将一辆黄绿色“豫之星”牌电动自行车盗走。后被王某某以200元价格出售。

2.2020年5月10日凌晨,被告人韩某某到兰考县油田小吃街北头“顺达超市”门前,将马平安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黑色“雅迪”牌电动自行车盗走藏匿家中。经兰考县价格中心认证,被盗电动车价值1925元。案发后该车被公安机关在韩某某家中搜查出扣押发还被害人。

3.2020年6月28日凌晨,被告人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到兰考县油田东大门对面“双语学校招生办”门前,将韩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红色“雅迪”牌电动自行车盗走。经兰考县价格中心认证,被盗电动车价值362元。该车被公安机关在韩某某家中搜查出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另查明,民警在韩某某家中搜查出盛红云被盗的一辆粉红色“比德文”牌电动车和史某某被盗的一辆红色“台铃”牌电动自行车,经兰考县价格中心认证,被盗“比德文”电动车价值1236元,被盗“台铃”电动车价值1561元。后被追回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韩某某于2020年6月4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案件来源及侦破经过、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 被盗车辆照片、刑事判决书、前科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韩某某将车辆喷漆的情况;3.被害人盛某某、史某某、马某某、韩某某等人陈述证实车辆被盗的事实;4.被告人韩某某供述;同案犯王某某供述;5.鉴定意见:兰考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盗车辆价值;6.搜查证及搜查笔录;7.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  楠

                                             刘永峰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被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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