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西检一部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21973********,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孟津县**镇**路**号,现住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路**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金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金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日21时39分许,被告人韩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洛阳市西工区纱厂南路与纱厂西路交叉口时,被正在执勤的交警查获。经鉴定,韩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9.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查扣经过、到案情况说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归案后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其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存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韩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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