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0〕444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21977********,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通许县,住通许县竖岗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10月31日被通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通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2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韩某某酒后驾驶豫 B*****号小型汽车沿豫325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通许县竖岗镇后刘庄村路段时,与相对方向左转弯的刘某某驾驶的豫B*****小型汽车相撞,两车损坏,韩某某、刘某某及刘某某车上成员王某某受伤。经鉴定,韩某某静脉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19.7mg/100ml;经认定,韩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2.证人证言;3.书证;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冠军
检察官助理:田昀蒙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通许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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