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莱芜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09811976********,大学文化程度,群众,**水务莱芜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街**号**号楼**单元**室,现住济南市莱芜区**街**号**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5日18时30分许,交警莱芜区大队民警接122指挥中心指令处警过程中,韩某某涉嫌酒后驾驶鲁******黑色北京现代轿车被查获。经现场对韩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69mg/100ml,后带其到济南市**医结合医院抽取静脉血液。经检验,韩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1.8±5.6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被告人基本情况及身份证复印件等;2.证人证言:证人白某某证言;3.鉴定意见: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延忠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现住址,联系电话:
1396341****;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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