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秀检一刑诉〔2020〕Z97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2196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澄迈县**镇**场,现住海口市秀英区**线**宿舍。2019年7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韩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7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韩某某在海口市美兰区**饭店和朋友王某某等人一起吃饭喝酒,吃饭期间,韩某某喝了少许洋酒,饭后其朋友何某某驾驶小轿车载韩某某到**路,何某某下车离开。22时50分许,韩某某在未取得驾驶资格证的情况下独自该小轿车从海口市龙华区**路出来准备回家,当行驶到海口市秀英区**大道**路段时,撞到道路中间护栏,经交警部门认定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依法对韩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其结果为226. 6mg/100ml,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对韩某某的血液进行鉴定,证实其血样中有酒精含量浓度为16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呼气式酒精测试照片、抽血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 海医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韩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付茸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在家,联系电话:1336890****;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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