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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331981********,汉族,大专文化,海南**科技有限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海口市龙华区**路**号**家园**栋**单元**房,现住海口市秀英区**道**花园**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7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韩某某与齐某某、李某某等人在海口市美兰区海甸五西路龙腾别墅路边老达子烤羊腿店吃夜宵喝酒。次日凌晨0时30分许,韩某某饮酒后独自驾驶琼A0****小轿车离开,行驶至海口市国贸路光大银行路段时将车停放在路边后在车上睡觉,后被民警查获。民警发现韩某某有酒驾嫌疑,便当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67mg/100ml。随后,民警依法将韩某某带至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对其进行抽血检验。经鉴定,韩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浓度为184mg/100ml。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驾驶员、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人口信息及证明等书证。

2.证人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健        

                            2020年12月7日        

附:1.被告人韩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海口市秀英区**大道**花园**房,联系电话:189********;

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共一册;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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