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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二部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05198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服务处所:武汉**学校,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汉阳区**村**号**楼**号,住武汉市洪山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23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9日21时许,被告人韩某某酒后驾驶鄂A****3棕色比亚迪牌小型轿车,沿武汉市洪山区**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门前时,被民警当场查获。后经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对其静脉血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32.36mg/100ml,超过醉酒驾驶标准(80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破案经过;驾驶证及机动车信息;查获现场照片等书证;2.证人舒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余  婧

检察官助理:叶志源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已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7864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二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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