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二部刑诉〔2020〕350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4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住汉川市**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日19时许,被告人韩某某持机动车C1驾驶证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鄂A****2的小型普通客车,从汉川市欢乐街出发由东向西,行驶至汉川市人民大道汉高小天桥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韩某某检测结果为122MG/100ML。经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韩某某的血样乙醇含量为166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户籍信息、酒精吹气测试结果、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车辆的照片、抽血现场照片等物证、书证;2.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3.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铁军

2020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已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