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检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02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组**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3日被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使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1月22日03时05分许,被告人韩某某驾驶湘******小型客车在邵阳市双清区**路**宾馆地段与王某某驾驶的湘******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认定韩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韩某某血乙醇含量为136.17mg/100ml。韩某某已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刑事谅解书、赔偿协议书及收条、到案经过、交通事故认定书;2.证人黄某某、岳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但无前科劣迹、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立新
检察官助理:何涛
2020年9月8日
附件:1.被告人韩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
5.量刑建议书。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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