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刑检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于甘肃白银,公民身份号码6204021974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系白银****工人,现住白银市白银区**号**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0日22时10分许,被告人韩某某醉酒后驾驶甘D***号风神牌小型普通客车,沿白银区**由南向北行驶至**北口路段时,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韩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03.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现场检测报告书等;2.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4.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拘役三个月,罚金6000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昭文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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