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登检一部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01851995********,汉族,高中毕业,户籍地河南省登封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0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8日21时30分,被告人韩某某驾驶豫A*****小型轿车,沿河南省登封市区嵩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南环一路交叉口时,与同方向等侯信号灯的杜某某驾驶的丽驰牌GD04上(FR)小型电动车、张某某驾驶的郑州防盗备案号(95*****)二轮电动车连环追尾相撞,致杜某某、张某某及二轮电动车乘车人冯某某、张某某受伤。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韩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验,被告人韩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5.89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已与受害人达成和解,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至20000元,适用速裁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登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苗永清
2020年6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韩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 全部案卷材料、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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