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后检一部刑诉〔2020〕Z309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蒙古族,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31989********,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为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镇**嘎查,现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镇**嘎查。2008年8月25日因殴打他人被科左后旗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2019年11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6日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左后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0时40分许,被告人韩某某驾驶京C*****(临时号牌)号小型轿车,沿科左后旗**镇巴彦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玛拉沁街交叉路口处右转弯时,与由西向东驶来的安有驾驶的蒙G*****号小型轿车相撞,致使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2019年11月20日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鉴定韩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171.28mg/100ml,属醉酒驾驶。2019年11月28日,经科左后旗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公交认字【2019】第469号)认定韩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2019年11月25日,被告人韩某某与受害人安有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户籍信息、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查获记录、犯罪嫌疑人归案说明、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机动车查询结果、机动车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车体痕迹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等;被告人韩某某供述;被害人安某某陈述;证人高某某证言;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通秉司鉴【2019】酒鉴字第2847号检验意见书;科左后旗公安交巡警大队后公交认字【2019】第46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采血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驾驶机动车造成一般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韩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海涛
2020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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