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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_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肇检一部刑诉〔2020〕207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126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巴彦县,现住肇东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1日被肇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肇东市看守所。   

    本案由肇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韩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韩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黑A****9的炫威牌小型轿车,行驶至肇东市十九道街北十二小时健身房路段处时,被交警部门工作人员查获。

经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检测:韩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平均值为166.9013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照片);

2.书证:被告人韩某某的户籍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抓获破案经过、送达回执、强制措施凭证、照片等;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讯问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人民法院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肇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玉平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韩某某现羁押于肇东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及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量刑建议书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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