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_舞钢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舞钢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舞检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性,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811993********,汉族,专科毕业,无业,住河南省舞钢市****南路*号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7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舞钢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9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韩某某酒后驾驶豫******号小型普通客车从舞钢市****店院内驶出横过钢城路过程中,撞住吴某某驾驶的沿钢城路由北向南行驶的豫******号出租车,造成车辆损坏、豫******号出租车乘坐人杨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出租车司机的同事赶到现场后报警,被告人韩某某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被告人韩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019年12月10日,许昌建安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被告人韩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102.024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吴某某、杨某的陈述;2.证人袁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笔录;5.人口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某具有发生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的从重处罚情节,还具有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舞钢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文生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被舞钢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