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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_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荥检一部刑诉〔2019〕802号 

  被告人**,男,198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71987********,汉族,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4月19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9年4月22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荥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4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韩**醉酒后驾驶豫A*****黑色别克牌小型轿车,沿荥阳市广武路自北向南行驶至广武路郑上路交叉口向北100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鉴定,被告人韩**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6.9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韩**的供述与辩解;

2.被告人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到案证明、呼气酒精含量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照片、抽血照片等书证;

3.血醇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被告人血液中乙醇含量、无前科、认罪认罚等事实,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至三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荥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伟伟

2019年11月21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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