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高检公诉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04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强,陕西泾渭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23时53分左右,被不起诉人韩某某酒后驾驶一辆灰色**小型轿车(车牌号:陕D****7)在西安市高陵区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与**路十字南200米处时,被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遂被民警带至高陵区医院进行了血样采集并封存。经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韩某某血醇浓度为108.6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提取笔录、酒精测试单等;2、证人夏某某、刘某某证言;3、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血醇检验报告;5、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交通事故,自愿认罪认罚,社会调查评估良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韩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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