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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_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1602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730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住山西省夏县**乡**村**路**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1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晚上,被告人韩某某酒后驾驶晋MM****号微型轿车从诸暨市**街道**路**号出发驶往**集镇方向。4时43分许,途经**街道**路**村地方时,与李某某停放的皖S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韩某某轻微受伤和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绍兴文理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韩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265mg/100ml。

经诸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韩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测试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查获经过;

3.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绍兴文理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

6.视听资料:执法录像资料及情况说明,交通事故监控视频资料及情况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对被告人韩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韩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天,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羁押于诸暨市看守所;

2.移送公安侦查卷宗2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5.移送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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