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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_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达检一部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性,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2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被达拉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达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1日14时30分许,韩某某醉酒驾驶蒙B**号松花江牌轻型普通货车, 沿达拉特旗树林召镇新园街由西向东行驶至与金鹏路交叉路口处时,撞向前方呈头东尾西状停驶至此处等待信号灯放行的王某某驾驶的蒙K**号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尾部,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对被告人韩某某抽血检验,其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246.18mg/100ml,已达到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引泉

检察官助理:李博文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韩某某现羁押于达拉特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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