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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_陈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陈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陈检刑检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11976********,汉族,高中肄业,户籍地与住所地均系宝鸡市陈仓区**镇**村**组**号,农民。2020年4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韩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李某某的陕C*****小轿车沿陈仓渭河大桥由北向南行驶至渭河桥南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查获,现场酒精呼气检测数值为146mg/100ml,交警遂带其去陈仓医院抽取血样检测。2019年11月12日宝鸡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血醇检验报告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22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酒精吹测检测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破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证言;3.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血醇检验鉴定报告;5.查获经过、酒精吹测及提取血液视频光盘等证据在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陈仓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郑舒涵

检察官助理:吴  静

2020年8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韩某某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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