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密检一部刑诉〔2020〕298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271977********,汉族,山东省高密市人,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户籍地及现住地均为山东省高密市**镇**村**号。2020年5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7日18时许,被告人韩某某驾驶绿色力之星牌三轮摩托车(无号牌),沿省道220由东北向西南行驶至高密市柴沟镇客运站西侧时,与顺行的任某驾驶的停在路边的黄色中通牌大型客车(车牌号:鲁******)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受损,韩某某受伤。经鉴定,韩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05.22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韩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丽萍
检察官助理:杨平平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