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塔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塔检刑诉〔2020〕2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722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塔河县**镇**大街**区。2020年2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塔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塔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3日,为预防新冠疫情,塔河县人民政府发布了实行道路交通管制的通告,塔河县各乡镇实行机动车限制通行的交通管制措施。18时40分,被告人韩某某醉酒后驾驶黑M****0号轿车在塔河镇上路行驶,当行驶至塔河镇建设大街与文化路交叉路口时被正在执勤的警察查获。经检验韩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2.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机动车、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关于实行道路交通管制的通知;
2、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大公刑技鉴毒字[2020]5号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系在交通管制期间醉酒驾驶机动车,应严厉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塔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永新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侦查卷宗一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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