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黑富检诉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90041958********,汉族,中专文化,系富锦市**职工,住黑龙江省富锦市**街**号(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富锦市**社区**组**号)。2019年4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富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富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韩某某酒后驾驶黑D****0号别克牌小型轿车沿富锦市进思大街由西向东行驶,当车行至富锦市热电厂附近时,被富锦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韩某某驾车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8mg/100ml。韩某某被带回交警大队后,在抽取血样前趁办案民警不备脱逃。办案民警通过短信、电话多次规劝,韩某某拒不到案。至2019年4月1日,韩某某主动到交警大队接受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富锦市公安局车流量检测说明、驾驶员信息查询单等;
2.证人闫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光盘4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连博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住富锦市**街**号;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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