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甘检一部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5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出生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镇**大街**楼**单元**室,现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镇**大街**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甘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4日被甘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韩某某酒后驾驶黑B****1号轻型普通货车(非营运),沿甘南县一号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平安路交叉口附近时,被甘南县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查获。韩某某的血样经检验,其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中乙醇含量为167.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机动车行驶证及驾驶证复印件、侦破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
4.被告人韩某某的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韩某某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闫 娜
检察官助理:刘佳婧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现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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