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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青检一部刑诉〔2020〕97

被告人韩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326197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住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青冈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7日被青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7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青冈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青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韩某某醉酒驾驶黑M****7号宝骏牌小型轿车,沿青北公路自东向西行驶至青冈县盛世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出入口东时,所驾车辆前部与新冠病毒疫情期间设立在道路上封闭路障相撞后,飞溅起的碎石将行走的行人高某某砸倒受伤、韩某某所驾车内乘人李某某受伤、停驶在封闭路障西侧道路南侧路边的任某某驾驶的黑M****8号兰德普拉多牌小型越野客车损坏、韩某某所驾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对韩某某血样检测其乙醇含量为50.42mg/100ml,2020年6月17日高某某、任某某提出对韩某某血样重新鉴定,经海伦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对韩某某血样检测其乙醇含量为116.0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经侦查,2020年6月5日被告人韩某某被当场抓获,其对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被告人韩某某户籍信息、侦破经过等;

2.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

3.被害人任某某、高某某的陈述;

4.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5.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青冈县公安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拍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褚伟志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青冈县**区**栋**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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