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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_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1082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21981********,汉族,初中文化,江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行政副总经理,住本市鼓楼区**巷**号**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南县**乡**村**组**号)。被告人韩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韩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韩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6日3时许,被告人韩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苏AQ****的小型客车,沿本市鼓楼区湖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吾悦广场附近被查获,现场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结果显示其醉酒,民警遂将其控制并带至医院提取其血样送检。经鉴定,送检的韩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47.0mg/100ml血,已超过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被告人韩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行驶证及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书证;

2.证人葛某某证言;

3.被告人韩某某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物证检验报告书;

5.机动车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莹

检察官助理:姜书印

 2020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现住所(联系方式:1391383****);

2.全部案卷材料(侦查卷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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