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五检一部刑诉〔2020〕311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841960********,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五常市**镇**家园**号楼**单元**室,2017年12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五常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五常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哈尔滨市五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2日15时55分许,被告人韩某某驾驶黑L*****号两轮摩托车,沿五常市五常镇人和路自北向南行驶至葵花大街时,同在葵花大街自东向西由张某某驾驶的黑A*****号滨智牌小型轿车相刮撞,造成韩某某受伤,两车破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哈尔滨大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韩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8.71mg/100ml。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韩某某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张某某负此事故同等责任。
经侦查,被告人韩某某于2017年12月4日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现实表现等;
1. 被告人韩某某供述和辩解;
1. 证人李某某、张某某证言;
1.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炎婷
2020年12月8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羁押于五常市看守所;
2.全部证据及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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