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三部刑诉〔2020〕354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8197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蔡县**镇**村**组,现住北京市西城区**街**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2时许,被告人韩某某醉酒后驾驶灰色捷达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京M****3),行驶至北京市东城区地安门东大街南锣鼓巷胡同南口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0.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车辆照片等;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3.证人证言:证人于某某、崔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酒精检验报告;6.视听资料:查获、抽血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文静
检察官助理:曹景丽
2020年7月2日
附:1.被告人韩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2.刑事侦查案卷四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换押证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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