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702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81198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燃气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涿州市**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韩某某于2020年9月8日22时许,酒后驾驶白色本田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冀F****9)行驶至北京市大兴区**路**村北口时,被民警查获。经检验,韩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83.1mg/100ml。
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韩某某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从重处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怡
检察官助理:胡洪森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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