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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_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公诉刑诉〔2020〕4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9**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223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民乐县,现住民乐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16年11月8日,韩某某因参与赌博被民乐县公安局治安大队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2016年3月2日,韩某某因殴打他人被民乐县公安局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2019年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民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处以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的行政处罚。2019年11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民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民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民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5日08时40分,被告人韩某某醉酒后驾驶甘G5***8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小区出发由东向西行驶至西门十字时被民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被告人韩某某拒绝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随后,执勤民警将韩某某带至民乐县人民医院抽取新鲜血液。

经甘肃申证司法医学鉴定所检验鉴定,被告人韩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38.1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2.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甘肃申证司法医学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4.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询结果单;

5.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在驾驶证暂扣期间,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韩某某曾因饮酒驾驶机动车受到过行政处罚,应从重处罚,韩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上述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婧祚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甘肃省民乐县*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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