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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_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区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02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住扎赉诺尔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满洲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满洲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16时40分,被告人韩某某无证驾驶红色无号牌宗申牌125型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扎赉诺尔区解放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旺泉小学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抓获。2020年4月10日,经黑龙江安通司法鉴定中心对提取的被告人韩某某血样进行法医毒物(乙醇)司法鉴定,经检验,该送检的韩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78.9mg/100ml。

2020年6月10日10时16分,被告人韩某某无证驾驶黄色无号牌厦工牌30型轮式装载机沿扎赉诺尔区满达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满达路加油站时,被执勤民警抓获。2020年6月12日,经黑龙江安通司法鉴定中心对提取的被告人韩某某血样进行法医毒物(乙醇)司法鉴定,经检验,该送检的韩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9.6mg/100ml。

被告人韩某某系被动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及发还清单;

2.书证:接处警、受立案文书、被告人基本情况、驾驶证信息等;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韩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讯问被告人韩某某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两次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韩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情节,系坦白;被告人韩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翠珍

检察官助理:林  楠

2020年7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韩某某现羁押于满洲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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