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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仁检诉刑诉〔2019〕407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生于1976年**月**日,公民身份证号码2103111976********,汉族,大学本科,辽宁省辽阳县人,居住于四川省仁寿县**镇**村**组。

本案由仁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9日22时55分,被告人韩某某饮酒后驾驶川ZN****号小型面包车至四川省仁寿县北斗镇水东街邮政储蓄银行外公路(S106线451公里500米处)时,被公安机关挡获,经呼气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48mg/100ml,随后民警将韩某某带至仁寿县北斗镇中心卫生院进行血液抽样并封存送检。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韩某某新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14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彭小刚等人证言;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记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仁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晓丽

2019年9月25日

附:1.被告人现居住于仁寿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5842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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