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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于江苏省宿迁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3197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固镇县********号楼**室。被告人韩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2日晚,被告人韩某某在固镇县城关镇汇金美食街“**菜馆”饮酒后,驾驶皖A*****号红色东风雪铁龙牌小型轿车,由固镇县城关镇双桥路驶出,沿东风南路、牛市巷路行驶至“**火锅店”附近,因发现前方交警查酒驾,遂将车辆停在道路中间下车向后行走几米后被执勤交警追上现场抓获。2019年11月14日,经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韩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4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徐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2.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固镇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4.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6.案发及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固镇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维维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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