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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八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21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号散户。因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车辆、未悬挂机动车号牌、醉酒驾驶,于2020年8月7日被淮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罚款500元,吊销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被告人韩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八公山大队在淮南市八公山区308省道0022公里100米处开展查处酒驾违法行为统一行动。21时17分许,韩某某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查缉点,现场交警发现韩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呼气式酒精检测,韩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19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随即将其带至淮南市新庄孜医院由专业医务人员抽取其血液待检。2020年7月27日,经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韩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2.1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另查明,韩某某持有B2驾驶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韩某某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3.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韩某某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韩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凯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 被告人现在其住所取保候审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量刑建议书》一份

5. 《社区影响评估报告》一份

6.  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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