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罗检一部刑诉〔2020〕548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56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56********,文盲,群众,罗庄区人,住罗庄区**庄**屯,于2020年12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执行刑事拘留。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并听取被害人权利和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韩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蓝色大阳牌三轮车,在临沂市罗庄区**路**路**段处,与同向行驶的被害人刘某某驾驶的鲁******白色宝马牌轿车相撞,造成韩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的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检验,韩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87.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事故责任认定,韩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物价认定,鲁******的车辆损失为7831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书证;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生行
2020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羁押于费县看守所。
_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