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一部刑诉〔2020〕422号
被告人韩某某(曾用名韩某某),男,199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833199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山东省临沭县人,住临沭县**。2020年8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1日21时2分许,被告人韩某某驾驶鲁******号“五菱”牌小型面包车行驶至临沭县**路**街交汇处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临沭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检验,事发时韩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5.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等书证;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樊海洋
2020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96391****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3、卷宗材料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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