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一部刑诉〔2020〕422号

被告人韩某某(曾用名韩某某),男,199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833199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山东省临沭县人,住临沭县**。2020年8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1日21时2分许,被告人韩某某驾驶鲁******号“五菱”牌小型面包车行驶至临沭县**路**街交汇处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临沭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检验,事发时韩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5.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等书证;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樊海洋

2020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96391****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3、卷宗材料二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