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认罪认罚(普通)【2020】264号

平检一部刑诉〔2020〕405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261973********,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平度市**镇**村**号1,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10年9月21日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平度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20年1月14日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路行驶,被平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分别处以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5日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7日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日13时许,被告人韩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无牌红色QJ100-4型二轮摩托车,沿平度市新河镇韩家村街道、219省道、新河镇驻地府前街、文化路行驶至灰埠派出所门前被查获。经现场呼气检测酒精含量为316mg/100ml。后经检验,在送检的韩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333.5mg/100ml。

韩某某被查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刑事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破案经过、人口信息查询表、信息查询结果单等证实本案的发破案过程及被告人的身份等情况;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证实其醉酒驾驶机动车行驶到派出所被查获的事实;3.鉴定意见:乙醇检验报告证实案发时韩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333.5mg/100ml。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韩某某被查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度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梦芸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韩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处;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量刑建议理由说明书一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