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下检一部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784199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系**医药有限公司职员,现住潍坊市高新区**小区**号楼**单元**号。2012年8月13日因犯强奸罪被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5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5日,被告人韩某某与朋友饮酒至14时30分许,当日18时,其驾驶鲁V678E6小型普通客车,从潍坊出发,沿济青高速北线行驶至济南东郭店收费站下高速,后沿工业北路高架、北园高架行驶,到历山路下高架,继续驾车行驶,沿泺源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朝山街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鉴定:韩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9.9±3.8mg/100ml,系醉酒状态。
2019年4月13日,鉴定意见作出后,被告人韩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及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依法从重处罚;曾经故意犯罪,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蕾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卷宗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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