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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章丘检一部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81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济南市章丘区**镇**村**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5日中午,被告人韩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路由南向北行驶。19时50分许行驶至**高速桥南侧时,碰撞中心护栏,造成韩某某受伤,车辆、护栏损坏。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84mg/100ml,经检验,韩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5.2±7.0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韩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韩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情节、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章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卫东

2020年5月6日

附:1、被告人韩某某(1325618****)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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