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万检刑刑诉〔2019〕243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104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太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太原市万柏林区**花园北区**号楼**单元**号(户籍地太原市万柏林区**路(南段)**号**楼**号)。2019年3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5日23时46分许,被告人韩某某酒后驾驶晋A****S号白色嘉华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太原市万柏林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街附近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对被告人韩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149.7mg/100ml,经抽血采样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为198.14 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路高飞
2019年3月28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303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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