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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刑审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33197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灵石县,住晋中市榆次区**街**小区**,北京**物流有限公司**。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日被晋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29日14时50分,被告人韩某某醉酒后驾驶晋A****B传祺牌小型轿车由东往西行驶至蕴华街与汇通路交叉路口处掉头后与中央隔离护栏发生碰撞,造成中央隔离护栏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山西榆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韩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14.3mg\100ml。经晋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处理大队认定:韩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胡婷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榆次区**街**小区**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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