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刑审刑诉〔2019〕561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22199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盂县,住榆次区**小区**号。2012年7 月30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十个月。2014年6月22日因吸毒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西南街派出所行政拘留15天。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0月26日被晋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21日23时54分,被告人韩某某酒后且无证驾驶一辆灰色大众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为晋A****7),被晋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民警查获。经酒精呼气测试,韩某某口腔中的酒精含量为222.1mg/100ml。经山西栋山司法鉴定所检验:从韩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97.4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胡婷

2019年9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榆次区**小区**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