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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_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左检一部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2198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路南**组,住巴林左旗******路南**组。2015年6月15日犯危险驾驶罪被巴林左旗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6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林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 年06 月08 日15 时30 分,被告人韩某某醉酒后驾驶蒙D2**** 号海马牌小型轿车从**区**街家里出发,行驶至巴林左旗**区**路与**街交叉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人体血液乙醇含量检验鉴定,被告人韩某某人体血液乙醇含量为105. 35mg/100ml ,属醉酒。经查询,被告人韩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资格。

被告人韩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查获经过、酒精呼气检测、吸毒检测笔录及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司法鉴定许可证复印件、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车辆照片、人口信息表、违法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2.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人体血液乙醇含量检验鉴定书;4.视听资料: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资格、曾因危险驾驶罪被刑事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七)项之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韩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美香

                          助理检察员:潘虹园  

                           2020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移送全部案件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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