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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一部刑诉〔2020〕Z901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7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村委**本案于2020年5月22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韩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2****号小型轿车,行至广州市增城区京港澳高速东侧2181 公里新塘收费站入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韩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05.8mg/100mL。被告人韩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车辆信息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等书证;

2.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血液中酒精含量鉴定意见;

4.现场照片;

5.执法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 芸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

2.本案卷宗材料二册。

3.光盘一张。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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