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Z1135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4127241980********,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为河南省太康县**镇**村。因本案于2020年4月2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3时许,被告人韩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粤RP****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白云区207乡道荣林路西16米处发生交通事故,后被送至医院救治。经鉴定,韩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164.5mg/100mL。

被告人韩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现场照片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2.被害人陈述:谢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韩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执法记录仪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韩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韩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可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胡文豪

 检察官助理 陈泽娜

2020年8月31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为:1392511****、1762082****。

2.本案卷宗材料共2册及光盘资料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